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7.5第15版
公房承租人为何没有获得动迁利益?
赵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征收时赵某被指定为该房承租人。赵某以为获得了承租人资格就铁定获得动迁利益,没有想到的是,赵女士提起诉讼后,通过法院判决,被告赵某竟一无所获。
赵女士和赵某为同胞姐弟。赵家父母在沪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原为老父亲,赵女士姐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赵女士在安徽某地和汪某结婚,生有一子小汪。1991年,17岁的小汪按照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2001年3月,赵女士夫妇的户口也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2001年5月,赵女士一家在沪购买了商品房,其一家来沪后一直居住在该房。2005年前后,赵家父母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被赵某出租,直至被征收。1979年,赵某和梅女士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赵。1988年,梅女士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其一家三口受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34平方米的新公房。2002年5月,赵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
2023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赵某多次找到赵女士,反复强调若没有承租人,则征收补偿过程中的事项无法办理,声称自己和动迁组人员较熟,若出现问题容易协调,要求赵女士一家同意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他。赵某信誓旦旦保证,自己做了承租人后会积极为该户多争取征收补偿利益。同年4月10日,赵某拿着草拟的协议书让赵女士一家签字,协议中有“同意将房屋承租人变为赵某,以便利该户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等内容。赵女士一家不明就里,就在协议上签了字。4月21日,赵某被指定为系争房屋承租人。5月8日,赵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760万余元。一个月后,赵某突然翻脸,声称赵女士一家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无权分得动迁款,而自己是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动迁利益,他只愿给赵女士50万元。对此,赵女士夫妇十分后悔和无奈。
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赵女士一家三口所有。首先,赵某无权以承租人身份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房屋承租人有权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且不受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影响。但赵某是在系争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后成为承租人的,征收过程中指定的承租人,地位仅相当于签约代表,无权享受房屋承租人的实质性权利。其次,赵某一家三口均享受过福利分房,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并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无权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再次,小汪是基于知青子女回城身份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赵女士是基于知青身份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即便户口迁入后即便没有实际居住,该情形并不影响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
后赵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过程中指定的承租人身份地位相当于签约代表,赵某无权享有承租人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原告赵女士一家三口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