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婚姻家事|(转载)分手时“教科书”式协议 建议这么写

2024年06月18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1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文转载江苏法院网分手时“教科书”式协议 建议这么写张某男与王某女自2017年开始以恋人身份交往,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一起购置了房产、车辆等,后来还合伙做生意,有大量金钱往来。2023年,二人因故分手,之后张某


本文转载江苏法院网



分手时“教科书”式协议 建议这么写

张某男与王某女自2017年开始以恋人身份交往,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一起购置了房产、车辆等,后来还合伙做生意,有大量金钱往来。2023年,二人因故分手,之后张某男以不完整的转账记录(近300页)为凭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女向其归还借款6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女出示了两份协议:《分手协议》及《恋爱关系赠与协议》。《分手协议》写的是“双方自XXXXXX日开始正式分手……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XXXX单独所有,由XXXXXXXX日向XX支付XX元”,而《恋爱关系赠与协议》写的是“在恋爱期间,双方感情深厚,XXXX的所有花费均为自愿赠与,在分手后XX不得以分手或者其他任何理由为由要回所有花费,包括但不限于礼物、支付宝、微信节日红包、日常转账等。以上所有赠与均不以任何目的为前提,也没有任何附随条件……以上财产在赠与后属于XX的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

原来,两人在分手的时候,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双方在张某男母亲的见证下,签订了《分手协议》及《恋爱关系赠与协议》,就双方恋爱期间所有往来、购买的财产等一揽子予以处理完毕。

面对强有力的证据,张某男提出撤诉。

本院准许张某男撤诉。

 

裁判说理

 

本案中,基于张某男、王某女的往来均发生于二人恋爱交往期间,又签订了赠与协议,案涉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现张某男申请撤诉,该申请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之处分,未侵害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可以说是处理恋爱关系分手产生财产纠纷的“教科书”式范本。张某男、王某女之间有特殊身份关系,二人恋爱期间长、往来非常多,基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关系,并不能简单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双方的往来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借款。这种类型的案件是有相当大的诉讼风险的,相信大家在媒体上也经常看到类似报道,双方往往闹到不可开交。本案,双方通过签订“赠与协议”对款项定了性,故张某男的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支持,反之,如果相关款项确实是借款,建议也要以“借条”等形式加以固定,否则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希望大家都能享受恋爱的甜蜜,最终修成正果,但如果分手不可避免,那就在双方关系还没有完全破裂之前,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具体可参考本案,至少避免引发诉讼或败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韩迎春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4131 积分:17450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韩迎春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韩迎春律师电话(159019961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0199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