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房产动迁|为争房屋征收款,发小对簿公堂

2024年04月17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4.12第15版 为争房屋征收款,发小对簿公堂曹先生住的公房被征收了。王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因索要房屋征收补偿款不成,王某把发小曹先生告上了法庭。 曹先生和王某既是儿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4.1215






 

为争房屋征收款,发小对簿公堂

曹先生住的公房被征收了。王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因索要房屋征收补偿款不成,王某把发小曹先生告上了法庭。

 

曹先生和王某既是儿时玩伴,又是小学、中学同学,参加工作后,二人时常联系,是无话不谈的好友。曹先生住的是其父承租的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曹先生在此报出生。1990年曹先生结婚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但户口一直登记在册。2000年前后曹先生的父母去世,系争房屋一直空关,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王某婚后户口从黄浦区迁入上海浦东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内。1999年王某离婚时放弃了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份额,2001年因前妻一直催促王某把户口从浦东商品房迁出,王某无奈找到曹先生。面对好友的困境,曹先生毫不犹豫地同意王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户口迁入前,王某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会尽快把户口迁出,不会损害曹家的任何利益。2002年王某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曹先生得知情况后,不仅借钱给王某,还把系争房屋让给王某无偿居住了六年。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经济状况改善且在本市购买房屋后竟违背承诺,再也不愿意迁出户口。

 

2022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16日曹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62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曹先生和王某两人的户口。王某得知系争房屋被征收的消息后找上门来,要求分得二分之一征收补偿款。其认为,自己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多年,他处未享受过公房福利,是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他和曹先生二人之间平均分配。虽然曹先生愿意拿出30万元补偿给王某,但王某丝毫不愿让步。协商不成后,王某把曹先生告上了法院。

 

曹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王某不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被告曹先生一人所有。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对照公房同住人认定中需要具备的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的三个条件,王某在形式上似乎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王某和曹家的关系,王某和曹某只是朋友关系,王某的户口迁入纯粹属于曹先生的帮助性质,王某的居住也是基于其生活困难,曹先生对其提供的帮助,属于借住性质。王某和系争房屋来源无关,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且王某本市他处已经购房,有良好的居住条件,王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后曹先生夫妇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王某的户口迁入和居住纯属于他人帮助性质,王某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一人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韩迎春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4131 积分:1712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韩迎春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韩迎春律师电话(159019961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90199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