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2月02日03版
岳父状告上门女婿请求解除二十年前赡养协议
南通中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判令解除
女儿离世后,岳父不满上门女婿对自己不闻不问,起诉要求解除二十多年前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并要求女婿返还自己当初赠予的12万元拆迁款。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赠赡养协议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解除协议并酌定女婿返还其岳父2万元。
张老汉与李老太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某与王某于1998年结婚。为了保证两位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王某在婚前与张老汉一家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王某当上门女婿,落户到张家,负责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产归张某与王某所有;王某、张某不得虐待、遗弃二老,否则负法律责任。该份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婚后,王某夫妇虽未与二老住在一起,但常去看望、关爱两位老人。2004年,张老汉名下房屋拆迁,他将拆迁款中的12万元给了王某夫妇。
2016年,李老太身患重病长期在医院治疗,为了治疗的事,张老汉和王某发生争吵,逐渐产生隔阂。2017年李老太去世,王某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他和张老汉之间的矛盾却没有得到缓解,而张老汉对女婿也越看越不顺眼。
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没有了对妻子的顾虑,王某对岳父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不仅不闻不问,还将其拒之门外。经民警协调,王某让张老汉住到了亲戚家中。张老汉心寒之余,将王某吿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12万元拆迁款。
法庭上,王某承认张老汉的确给付过12万元拆迁款。他辩称,虽然平时两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资,生活费不用其支付,但生病、逢年过节的费用均由其支付,其还为老人购买了电视机、空调等生活物资。此外,张老汉和李老太长期生病,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已远远超过12万元,仅张老汉9次住院期间,其大概就支付了3万元左右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作为张老汉的女婿,其与张老汉、李老太签订赡养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现张老汉提出解除协议,王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老汉要求王某返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老汉给予的12万元拆迁款系张老汉与李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审理中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王某已按赡养协议书履行了对李老太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就这笔拆迁款,王某有权享有6万元的遗赠权利。此外,据张老汉陈述,在赡养协议书签订后,王某对其履行了义务,仅是在其大女儿去世后,王某才对其态度发生变化。但从张老汉提供的报警记录来看,不能确认王某存在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及王某已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由王某返还张老汉拆迁补偿款2万元。
张老汉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南通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本案中,王某作为女婿,需要对岳父岳母履行的是扶养义务,而他与二位老人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即遗赠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由于丧葬在我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遗赠人指定扶养人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务,体现了遗赠人对扶养人的信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以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内容还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精神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沟通。
本案中,张老汉与女婿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之间不能谅解,最终导致张老汉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如单纯从解决张老汉“老有所养”的问题出发,勉强维持双方的协议关系,未必就能给老人带来“老有所乐”。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法院在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解除了二十多年前的遗赠扶养协议。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