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19.11.29第23版
买了经济适用房也能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多年前何先生因为居住困难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其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他本以为自己购买了经适房就没有权利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了,没想到一次偶然的法律咨询让他们一家人拿到了不菲的征收补偿款。
何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原承租人为何先生的父亲。何先生有兄弟二人,其弟弟何二的户口一直在涉案房屋内,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何父去世后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何二。何二早年下海经商赚了大钱,在上海购买了多套房产,家庭经济状况十分优越。何先生夫妻原为上海知青回沪人员,和儿子一家三人户口1992年3月从外地迁入涉案房屋且实际居住。何母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由何先生夫妻照顾。何二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但是对老母亲从来不管不问,老母亲每提及何二就感到伤心、难过,为此引发了兄弟二人关系不睦。2008年5月,考虑到一家三代四口人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实在不便,何先生就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所购房产登记在自己一家三人名下。儿子结婚后经济适用房变成了儿子的婚房,由小夫妻两个人居住,何先生夫妻一直居住在涉案公房内照顾年迈的母亲。
2018年3月,涉案公房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何二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640万余元。何先生本人认为自己一家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应该视为享受了福利性分房,再加上周围的人大都说这种情况肯定不享受动迁利益了,因此何先生一家人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并没抱有希望。何二以何先生一家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为由,拒绝向何先生一家分配征收补偿款,且只答应给老母亲一百万元的安置补偿利益,老母亲无论如何都不肯接受。
何先生为了给老母亲多争取征收补偿款,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咨询。我给他分析梳理本案,认为何先生一家虽然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这不影响何先生一家人的涉案公房同住人资格,当然可以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利益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不同于福利性分房,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人员不属于同住人认定条件中的“本市他处有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与动迁安置政策不矛盾。何二因此拒绝向何先生一家分配房屋征收补偿款,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何先生一家三口和老母亲在和何二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把何二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判决何先生一家及老母亲共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10万余元,这个结果对何先生一家来讲实在是意外之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