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19.11.08第22版
一次偶然的咨询让他拿到了全部征收补偿款
钱先生承租的公房,其侄子户口报出生时登记在此,且户口三十多年没迁出。最近房屋被征收,钱先生觉得侄子应该有份,无奈准备答应其分割动迁款的要求,没想到一次偶然的法律咨询,让他改变了主意且最终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
钱先生的父母在上海中心城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原承租人是其父亲,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父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钱先生。钱先生兄弟二人,其弟弟生有一子小钱。弟弟原在外地工作,1980年因工作调动回沪,其夫妻二人和一岁的儿子户口迁入上述涉案房屋。1986年,弟弟夫妻的户口迁入其单位分配的公房,小钱的户口一直留在涉案房屋内。弟弟夫妻和小钱自1986年后便不在涉案房屋居住。小钱结婚后于2006年在他处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小钱和其配偶名下,小钱妻子系外地户籍,2014年具备户籍入沪条件,小钱找到钱先生协商,以将来方便小孩上学为由欲把妻子的户口迁入上述公房内,且口头承诺不会影响钱先生一家的利益,钱先生出于亲情就答应其户口迁入的要求。
2017年6月,上述公房因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涉案房屋有钱先生、小钱夫妇三人户籍在册,钱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630万余元,小钱夫妇竟要求分得三分之二的补偿款,钱先生希望两家均分补偿款。没想到小钱夫妻把钱先生告上了法庭。
钱先生经他人介绍找到我咨询,我给他分析梳理案情,认为小钱夫妻不应享有征收利益,其原因有二。首先,小钱夫妻没有满足对公房的居住条件,不是公房同住人。小钱自1986年后三十多年没有在涉案公房居住过,妻子户口迁入后也从没在涉案房屋居住过。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案件问题解答中关于公房同住人认定条件的规定,两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应该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其次,本案小钱有可能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因为小钱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时小钱为未成年人,虽然户口没有随其父母迁移,但是根据我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判断,当时小钱是极有可能随其父母享受单位福利分房的,这需要调查取证来证实。一旦查出此证据,则彻底排除原告同住人地位。
后钱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调查取证的结果让他喜出望外。在调取的小钱父母当年福利分房住房调配单上,小钱名字赫然在列。原来早在1986年小钱就随其父母参与福利分房。户口不迁走也能他处分房,这一点是钱先生想不到的。之后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预测,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钱先生获得了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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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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