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19.11.1第23版
九旬老太上法庭状告不孝儿
黄老太九十高龄,育有黄大和黄二两个儿子。1972年其夫老黄去世,黄老太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拉扯长大,黄大和黄二相继结婚生子。2012年,孝顺的黄二意外身亡。中年丧夫老年丧子,让老人悲伤难过。没想到的是,不孝长子为房屋动迁款又逼老人走上法庭维权。
黄老太原在沪有一小间承租公房,该房系解放前黄老太父母的私房,后变为公房,承租人是黄老太。2018年3月,上述房屋因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该户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350万余元。征收前该房屋中登记户口有三人,即黄老太、黄大和孙子小黄。黄大婚前在上述房屋住过,婚后搬出。小黄从没在此住过。黄老太知道黄大拥有多套房产,但对于黄大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利益,老人概不知晓。黄老太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征收补偿时的一切事宜都委托黄大办理,没想到黄大拿到补偿款后,一分钱也不愿给母亲。黄老太退休工资每月5000元左右,租房就要3000元,加上身体不好经常看病,工资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且黄大一家拿到动迁款后对老人不管不问,老人十分伤心。
黄老太偶然通过邻居知道了我们的咨询电话并找到了我,我给老人分析梳理案情。本案黄大明显侵吞了本应属于其母的动迁利益,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小黄虽户口在册,但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属空挂户口,应排除其同住人地位,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至于黄大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等情况需调查取证,一旦查出黄大享受过福利分房,则全部征收补偿款归老太一人所有。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解答中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本案征收补偿款只有350万余元,老人有迫切的购房必要和养老需求,因此即便是黄大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况下,老人也可分得超过二分之一的补偿款份额,否则均分补偿款无法保证老人的正常生活。
后黄老太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款,我们在调查黄大一家的住房信息后,获得了意外的收获,原来黄大一家早在1989年就享受了福利分房,调取的住房调配单上被告黄大夫妻和小黄的名字赫然在册,且该福利房于2005年被拆迁,黄大一家人又享受了公房的动迁利益。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两被告均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法庭审理中,黄老太看着法庭对面的儿孙,百感交集,泪如雨下。案件的走向和结果符合我之前的预测,一审判决全部征收补偿款归属原告黄老太一人所有,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的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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