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10.27第15版
本以为十拿九稳的官司,为何最终一无所获?
付先生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其侄子小付的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小付原为知青子女回沪身份,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小付一纸诉状把付先生告上了法院。小付本以为十拿九稳能胜诉的官司,但最终却一无所获。
付先生和付某为同胞兄弟。付家父母在上海某中心城区拥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付父。付父于1990年亡故,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没有变更。付先生和付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69年付某去了安徽,后在当地与同来自上海的梅女士结婚,1975年生有一子小付。1987年2月,小付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上海外公承租的公房内,之后便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由外公外婆照料。为了到教育资源更好的学校就读,小付的户口于1989年7月迁入系争房屋。付某夫妇的户口于1991年2月从安徽迁入小付外公的公房内,1992年该公房被拆迁,付某夫妇享受了动迁安置,并用所得动迁安置款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产权登记在付某一家三口的名下。付先生自1992年离异后一直没有再婚,1998年付先生的母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付先生一人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2年4月,系争房屋因上海旧改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19日,付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27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付先生和小付两个人的户口。小付找到付先生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小付认为自己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的,之所以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是因为房屋居住困难。即便自己不在系争房屋居住,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因此坚持要分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在协商过程中,付先生就收到了法院送来的小付起诉的书面材料。
付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小付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属于被告付先生所有。公房征收补偿中,户籍在册人员若基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一般应按照房屋同住人对待,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法院司法裁判口径中一般不会轻易否定知青子女回城身份户籍在册人员的同住人地位。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小付不是基于知青子女回沪身份迁入系争房屋的,小付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首先,小付的户口按照知青子女回沪身份迁入到本市其他处,后又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来说,小付不是按照知青子女回城身份户口迁入的。其次,小付自户口迁入后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其户口迁入的目的是为了入学方便,是属于他人帮助性质。再次,系争房屋来源和小付没有关联,小付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小付当时作为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应该由其父母来保障。小付在本市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其从未实际居住并非因为系争房屋居住困难。
后付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小付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被告付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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