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10.20第15版
签了家庭分配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
黄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的分割纠纷,妹妹黄某把黄女士告上法院,黄某认为征收补偿款应全归自己。没想到判决结果是原、被告均分动迁款。
黄女士和黄某系同胞姐妹。黄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黄父。系争房屋为上下两间的老房,黄女士和黄某均在此出生长大。姐妹俩婚后相继搬出系争房屋,户口也随之迁出。1985年黄女士在其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一家三口分得了一套登记面积为31.4平方米的公房。2000年该公房被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黄女士夫妇名下。2002年10月,黄女士和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黄女士放弃了产权份额,之后黄女士搬入系争房屋居住,并于2003年1月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黄某于1995年6月在本市购买了商品房。2003年黄父去世,2004年黄女士和黄某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内容有:“黄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双方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不得迁入系争房屋内,系争房屋的二楼归黄某使用,一楼归黄女士和老母亲使用。若系争房屋动迁,动迁利益由姐妹二人平均分配”,老母亲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名。2010年5月,黄母去世。
2022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5月22日,黄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746万余元。黄某认为,黄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自己一人所有,出于亲情至多给黄女士100万元。后因姐妹俩在分配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征收补偿部门始终不能发放款项,黄某一纸诉状把黄女士告上法院。
黄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姐妹俩之间均分。黄女士已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且其福利房面积完全符合当时的解困标准,虽然黄女士离婚时放弃产权,但这种处分行为并不影响福利分房的事实,他处无房居住也不成为能够享受公房征收利益的法定理由;黄某虽然他处购买了商品房,但商品房本身不视为福利性质,黄某自户口迁入后也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黄某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是毋庸置疑的。正常情况下,黄女士确应被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姐妹俩之间签有关于户口迁入、房屋居住和动迁利益分配的书面协议。公房相关利害关系人、承租人就居住和拆迁安置达成协议,若一方反悔,如何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解答中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据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姐妹俩均分。
后黄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被告提供的书面协议被法庭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黄某诉称被告黄女士无权分割征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均分,案件以被告黄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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