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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转载)成年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

2023-10-10
2023年10月10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5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2月8日03版成年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子女出生即与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必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小杨认为,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家庭成员理应享有居住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判


本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2803



成年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

子女出生即与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必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小杨认为,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家庭成员理应享有居住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小杨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杨是家中独子,出生后便一直跟随老杨夫妇共同生活。小杨成年后,老杨夫妇的房屋被征收,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老杨夫妇出售一套,房款用于偿还小杨赌债;出租一套;三人共同居住一套。后因产生家庭矛盾,老杨夫妇将小杨赶出家门,不再允许其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

 

小杨认为,自己出生即与父母在一起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杨虽为老杨夫妇之子,但现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生活。老杨夫妇作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亦没有为小杨提供住所的义务。小杨虽无自有住房,但可选择租房等其他居住方式;虽自出生即与父母共同居住,但此事实并不能导致其对父母的房屋必然产生居住权,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杨不服,提出上诉。

 

唐山中院认为,本案中,拆迁之前的房屋属于老杨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置换后仍然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如何依法分配使用涉案房屋应由二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虽然小杨自出生即与老杨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就当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而是基于老杨夫妇对小杨的抚养义务和基于亲情的同意。现老杨夫妇对小杨的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老杨夫妇也不同意小杨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加之小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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