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7.7第15版
好心让朋友落户,竟被索要征收补偿款
周某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其户口登记在该公房内且长期实际居住,也未享受过公房福利。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周某把谢先生告上法院,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周某一无所获。
谢先生和周某为邻居、朋友关系。1986年周某和曾女士结婚,1992年夫妻俩购买商品房后将户口迁入该房,后于1998年协议离婚,周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产权份额。曾女士多次要求周某将户口迁出,但周某户口因他处无房一直未迁出。1994年2月,谢先生自筹资金6万元在上海买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房后谢先生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同年6月,周某找到谢先生,提出自己的户口无处安放,要求谢先生提供帮助,谢先生出于友情考虑,帮周某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0年前后,谢先生先后在沪买下多套住宅。2003年周某从某单位辞职后自己创业,后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导致居无定所。2005年谢先生将系争房屋腾出,无偿让周某居住。后周某不经谢先生允许,擅自将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准备长期居住。谢先生得知后找其交涉,周某竟称自己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当然享有房屋居住权。谢先生不愿让周某在系争房屋居住下去,但无论怎样都赶不走周某。直至房屋被征收,周某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
2022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月12日,谢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20万余元。周某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周某认为自己户口在册,实际居住房屋多年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公房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还称自己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费部分应属于自己所有。协商分配不成,周某一纸诉状把谢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40万元。
谢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周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被告谢先生所有。首先,系争房屋的来源和周某无关,周某户口迁入和居住纯属他人帮助性质。周某和谢先生无任何亲属关系,周某户口迁入纯属谢先生出于好友考虑为其提供帮助性质,居住系争房屋当然为借住他人房屋的性质。周某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权,周某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他处无房的事实不能改变他人提供住房帮助的性质,谢先生没有为周某提供房屋居住的法定义务。其次,系争房屋为谢先生出资购买的公房。
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属于出资人谢先生所有。
谢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周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谢先生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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