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4.7第14版
弟弟突然变卦要讨回房款,可行吗?
江先生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就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江先生和江某等人已达成口头分配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但事后江某反悔。法院生效判决结果显示,口头协议也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江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江先生和江某为同胞兄弟。江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原为江父。1987年江先生和梅女士结婚,次年江先生的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夫妻二人,分房后二人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2001年为照顾年迈的父母,江先生夫妇搬入系争房屋居住,户口也随之迁回。1988年江某和王女士结婚,婚后王女士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6年江某和王女士在本市他处购买了房屋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但二人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2002年4月,经家庭协商一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江某。2008年前后,江家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江先生夫妇居住,直到房屋被征收。
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2日,江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781862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江先生夫妇和江某夫妇共四个人的户口。经充分协商,两家达成口头分配方案:江某夫妇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55%,其余45%归江先生夫妇所有。江先生和江某夫妇之间有关分配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0月9日江某将3051837.9元汇入江先生的个人银行账户。2022年11月2日,江某给江先生发送信息,要求江先生将保管的3051837.9元先汇给江某,要求商谈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书面协议签署问题,江先生对此十分诧异。原来,江某多次法律咨询后得知,江先生夫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江某决意反悔,并就此认为,江先生夫妇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自己一方未和江先生夫妇签订任何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书面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于江某夫妇所有。协商无果后,江某夫妇把江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
江先生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已按家庭内部协商结果分割完毕,虽是口头协议,鉴于协议已实际履行,分配协议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和被告之间已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告汇给被告的钱款数额、分配比例足以证明这一点。其次,家庭协议已实际履行。原告已按协商约定将相应征收补偿款分配给被告,协议已得到履行。原告所诉称的将三百万余元交由被告保管的理由与事实不相符合。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征收补偿分割的相关规定,在家庭成员有分配协议的情况下,无需再对户籍在册人员的同住人资格逐一认定,被告获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有协议依据。
后江先生夫妇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该户的征收补偿款已根据协议分配完毕,原告反悔丧失诚信,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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