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3.31第14版
兄弟俩“分割房款协议”为何被认定无效?
韦先生父亲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韦某一家三口把韦先生夫妇告上法院,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显示,韦某等一无所获。
韦先生和韦某为同胞兄弟。韦父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韦父,韦先生和韦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韦母早年亡故,韦父1998年去世,之后承租人一直未变更。1985年韦某和杨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韦。1987年韦某的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5.6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韦某一家三口。1997年韦某一家三口户口从其福利房迁回系争房屋。1982年韦先生和黄女士结婚,黄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韦父去世后,系争房屋由韦先生夫妇居住。2015年韦先生夫妇在沪购买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之后系争房屋被韦先生出租,直至房屋征收。2001年韦某曾多次要求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遭韦先生拒绝。2003年韦某和韦先生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书,内容为“……房屋为父母留下来的遗产,二人均同意把房屋对外出售,若房屋出售,二人同意分割房价款,分割具体比例再行协商……”
2021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22日,韦先生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6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韦先生夫妇和韦某一家共五个人的户口。韦某要求两个家庭均分征收补偿利益。韦某认为,其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房屋征收前两个家庭都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兄弟俩写有书面协议,韦先生同意系争房屋的利益在两个家庭之间分割。根据书面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两个家庭之间平均分割。协商分割不成后,韦某等把韦先生夫妇告上法院。
韦先生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原告韦某一家虽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均不能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两被告。首先,原告一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属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有房”情形。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应当排除三原告房屋同住人身份。其次,韦先生和韦某虽签署过书面协议,但该协议内容约定不明,协议中没有关于系争房屋动迁利益分配的约定内容。公租房性质上非私有财产,协议中韦先生和韦某把系争房屋认定为父母的遗产是错误的,协议中虽有韦先生同意房屋出售的内容,但直到被征收,房屋一直未被出售,协议约定分割卖房款的条件并没有成就,协议也没有韦先生妻子黄女士签名。关键的问题是该协议并非关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约定,韦某等以有协议约定为由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
后韦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等三原告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其依据协议分割的要求也缺乏事实依据,认为三原告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被告韦先生夫妇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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