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10.21第22版
动迁安置房选房单上签字后能否反悔?
段先生父亲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大家庭内部关于动迁安置房分配达成了一致,但段某事后反悔将段先生告上了法院,段某本以为十拿九稳胜诉的官司结果却败诉了。
段先生和段某为同胞兄弟。段母早年亡故,段父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段父。1981年段先生和杨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段。1984年段先生在其本人工作单位分得了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1984年段某和王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王。段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经商,在上海购买了多处房产,段某和小王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王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为方便照顾老父亲,段先生夫妇于1999年6月搬回系争房屋居住。2000年4月,段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16年7月,段父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段先生夫妇居住。
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房屋登记段先生和段某两家共六个人的户口。同年4月26日,段先生和段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拟获得两套三居室动迁安置房,另向征收单位补差价21万余元。经两家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家庭内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一致意见:两套动迁安置房两家各获得一套,21万元的差价由段先生一家支付给征收单位。段先生手中有和段某多次沟通的微信和短信记录。考虑到各自的家庭成员对分配方案没有异议,没有签订大家庭内部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书面协议,但两家六位户籍在册人员作为被安置人都在选房单上签了名。
在将要办理动迁安置房进户入住手续时,段某反悔了。原来,段某一家经咨询他人后,方才真正明白段先生一家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而自己一家三口虽然三十多年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并不丧失房屋同住人资格,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本应归属于自己一家才正确。段某认为幸好当初没签订书面协议,反悔还来得及。在和段先生沟通无果后,段某一家三口把段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
段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大家庭协商一家一套安置房的方案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原告的败诉可能是大概率事件。一般情况下,全体被安置人就征收利益分配达成的协议是全体被安置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经由全体被安置人签名确认之后才有法律效力。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虽然没有书面的分割协议,但是有全体户口在册人员签字的选房单。征收过程中的选房单是为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订购人的书面材料,若选房单上有全体被安置人签名,该选房行为足以表明全体被安置人已就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该意见应当被认定为有效。除非选房单缺少被安置人签名,否则家庭成员无权推翻已经达成的共识。
段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所有被安置人签字的选房单表明双方已就补偿分割达成协议,认为原告的反悔有违事实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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