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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白纸黑字赠房承诺,未必能落到实处

2022年09月16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0.5.22第20版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0-05-22/20/69970.html同时欢迎关注本律所(婚姻家事)公众号


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0.5.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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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赠房承诺,未必能落到实处

鲁先生经商多年,坐拥市区几套房产,可是突然遭遇中年丧偶,很多年才走出阴影。在一次朋友组织的西部徒步旅行过程中,结识了一位年纪比自己小10多岁的林小姐。风华正茂的林小姐和稳重成熟、事业有成的鲁先生相谈甚欢,回到市区经过短暂的相处后就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

 

鲁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寓,林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上海工作,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达自己对林小姐的爱意,鲁先生在婚后不久就向林小姐签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婚后两人共同居住的这套公寓,产权归林小姐个人所有,鲁先生自愿将该房产送给林小姐。但是,好景不长,巨大的年龄差距和社会阅历等,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二人感情破裂走向分手。

 

林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鲁先生离婚,并拿出鲁先生出具的承诺书,作为婚内财产约定,主张判决公寓归自己个人所有。鲁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的承诺只是为了向林小姐表达爱意,为了哄她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既然诉讼离婚,就不再同意将房产送给林小姐。

 

鲁先生聘请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任何一方做出的财产处分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本案中鲁先生出具的承诺书,视为将自己婚前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送给林小姐,这不是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处分,而是一种赠与行为,并且是一种无须对价的赠与约定。根据赠与的法律规定,赠与是一种实践性行为,对于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准,也就是说本案中鲁先生并没有完成赠与行为,赠与人在完成赠与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本案鲁先生不再同意配合林小姐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视为撤销之前对林小姐的房产赠与。最终法院判决离婚但驳回了林小姐主张房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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