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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申请“托底”,弟弟拿征收款的算盘落空了

2022年08月30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4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8.19第15版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2-08-19/15/143162.html同时欢迎关注本所(征收动迁)公众号: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8.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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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托底”,弟弟拿征收款的算盘落空了

赵先生承租的公房征收了。征收过程中,赵先生弟弟赵某作为户籍在册人员曾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机关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但最终竟没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赵先生和赵某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赵先生的母亲。1982年,赵某和成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赵。1986年,赵某的单位为其一家三口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的福利公房,之后赵某一家搬出了系争房屋。1980年,赵先生和胡女士结婚,1986年生有一女小胡。胡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赵先生一家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父母亲去世以后,20012月,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赵先生。2001年,闻听系争房屋可能要被征收的消息,为了获得房屋动迁“人头费”,赵某一家三口在赵先生的帮助下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盼望中的房屋动迁直到20年后才真正实施。

 

2021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闻听消息,赵某要求哥哥为该户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俗称“托底”),赵先生开始有顾虑,担心蛋糕做大了自己一家未必能多分,如果赵某在后期分割中胃口大了,自己一家很可能要吃大亏。赵某一家为打消赵先生的顾虑,多次表达自己只拿因托底而增加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申报了该户申请居困的材料,房管部门把该户6位户籍在册人员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并进行了公示。但由于该户房屋面积稍大,经托底计算,该户托底后所应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相比不托底时增加寥寥。而此时赵某看到自己一家被列为认定居困人员公示名单,以为胜券在握,迫不及待要和赵先生均分征收补偿利益。赵先生多次和征收部门沟通,坚持该户不要求认定居困,放弃托底保障。2021718日,赵先生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无托底保障内容的情况下,约定该户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31万余元。赵某一家在和赵先生沟通无果后,把赵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

 

赵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赵某一家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没有认定居困,协议中没有托底保障的内容。上海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口径中明确提出,征收过程中,该户人员曾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并已进行公示,但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该户未选择按照居住困难户保障补偿安置条件签约,在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上述对签约方式的选择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认定时,应根据协议约定,结合案件事实,在被安置人之间分割利益,而不能仅依据公示居住困难对象材料或征收部门出具该当事人属于居住困难保障对象的情况说明,而直接认定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因此,在征收补偿协议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户籍在册人员的同住人身份逐一认定,原告赵某一家因曾享受过公房福利,当然应该排除同住人地位。

 

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被告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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