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3.13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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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万元卖给姐姐,房子动迁却反悔
武女士和武某系同胞姐妹。武某在上海某区原拥有两套住房,一套为产权房,一套为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2004年8月,姐姐武女士和妹妹武某协商后,武某把系争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武女士。因姐妹关系尚好,买卖时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协议,武某主动向武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款项6万元整”,上面有签名和日期。
房屋买卖后,武某即把房屋租赁凭证等手续交付给武女士,武女士于2004年9月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因种种原因,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2006年,武某为了改善住房条件,把自己的产权房卖掉,欲置换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屋;当时正值股市牛市,武某把卖房款做了短线投资,没想到投入股市的钱一下子被套牢。十多年过去了,房价节节攀升,武某始终买房不成,心中后悔不已。
2017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因武某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所有征收补偿工作都需要武某前去办理。当武女士找到武某协商让武某代自己办理征收补偿事宜时,武某对房屋买卖事实竟然矢口否认,说这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征收补偿利益全是我的,和你没有关系,我只不过是欠你的借款而已。武女士对这个不顾亲情,毫无诚信的妹妹愤怒不已。
武女士碾转找到了我咨询,我给她梳理分析,认为鉴于目前现状,她只有通过诉讼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判断,武女士胜诉属于大概率事件。首先,武女士购买系争房屋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其次,武女士手中的相关证据,已经基本具备把客观事实演变为法律事实的条件。法庭判案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证据只有让法庭采信,才能把客观事实演变为法律事实。武女士有当年支付房价款的转账凭证,有武某出具的收据,有原始的租赁凭证等材料,对系争房屋做了装修且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十几年,这些证据对武女士均十分有利。再次,武某若抗辩六万元转账系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武某要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借贷关系举证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武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后,我方迅即启动诉讼程序,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原告武女士所有。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判断,虽然法庭审理中,被告武某一再抗辩六万元转账系借款,但是对此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法庭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高度概然性原则,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公房买卖关系成立,且原告已经支付了房屋对价,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应该归属于原告所有,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原告所有,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以原告武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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