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0.6.05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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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Fanro-HunYinJiaShi)
子女可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张某与文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小张。婚后由于夫妻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11年2月协议离婚。由于离婚时文女士的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儿子由文女士独自抚养,张某不负担抚养费。
2018年3月,文女士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文女士失业,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张某分担儿子的生活费,但张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文女士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文女士只能聘请律师以小张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请求张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文女士离婚时协议放弃要求张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小张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
是否“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情况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就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主张。遂法院判决张某根据收入和经济条件酌情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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