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1.10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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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姆状告昔日东家索要动迁款
上世纪70年代,从无锡来沪打工的刘阿姨来到位于上海市周家嘴路的陆家做保姆。刘阿姨孑然一身,并且工作兢兢业业,颇受陆家好评,所以当年陆家人经不住刘阿姨的苦苦哀求同意其将户口迁入陆家。1985年11月,经陆家同意,刘阿姨将自己的户口迁入陆家。同年12月刘阿姨结束了十多年的陆家帮佣工作,搬出周家嘴路的房屋后(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即另寻下家雇主。
2018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因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时陆某夫妻,陆某的儿子、儿媳、孙女及刘阿姨共计六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同年7月,陆某的儿子代表该户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选择了货币安置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980万余元。
闻听昔日东家因房屋动迁拿到了近千万元的补偿款,而自己户口虽在册却分文未得,刘阿姨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昔日老东家一家五口告上了法院。刘阿姨认为系争房屋系公房,自己的户籍在册,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应该被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陆家获得动迁补偿款后有义务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而陆某的儿子却瞒着自己领取了全部动迁款,不肯给付自己任何补偿款。现自己年逾古稀,双耳失聪且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五被告给付其本人征收补偿款170万元。
开庭在即,陆某经他人介绍找到了我咨询,诉说当年自己一家是出于帮助才把刘阿姨户口迁入自家房屋的,且三十多年来刘阿姨基本上没有和陆家来往,谁知三十多年后的今天竟会发生如此局面。
我给陆某分析梳理本案,认为刘阿姨不是系争公房的同住人,不应该享有征收补偿利益。1985年刘阿姨将户籍迁入陆家,其户口迁入属于陆家的帮助性质,非政策性迁入,且其在户口迁入的同年即结束佣工关系搬离,三十多年来并未在陆家实际居住。根据涉案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刘阿姨并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刘阿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也只能证明其户口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并不能证明刘阿姨是系争公房的同住人。在实际的安置方案中,由于陆家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征收单位对陆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在册人口,刘阿姨的户口并没有使陆家获得额外利益;刘阿姨和陆家并非亲属关系,陆家人对她没有法定的安置义务。
后陆某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我方在法庭上详细陈述了原告刘阿姨不能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述观点均被法庭所采纳,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判决驳回了刘阿姨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以被告陆家五人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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