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2.24第23版
侄子户口在册就能多分征收补偿款?
邱先生的父亲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侄子邱某欲占有大部分征收,在协商分配不成后,邱某一纸诉状把邱先生告上法院,但判决结果却让邱某大失所望。
邱先生已八十七岁高龄,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式独栋楼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曾被收归国有。1977年老母亲去世,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系争房屋被落实政策发还至老父亲名下,老父亲于1986年去世。邱先生有兄弟姐妹三人,妹妹邱女士于2011年死亡,一生未婚未育。弟弟邱二于2013年死亡,邱二妻子于2012年死亡,邱二夫妻生有一子邱某。
1987年邱某和杨某结婚,生有一女小邱。1990年杨某的单位为其一家分配了一套两室一厅的福利公房,分房时杨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福利房,2004年邱某一家三口户口迁回系争房屋。系争房屋自2014年初开始被邱某对外出租,租金由邱某收取使用。2018年4月,闻听系争房屋可能要被征收的消息后,邱某夫妻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到房屋被征收。
2020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0日,邱某作为该户的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邱某代表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600万余元。在家庭内部协商分配征收补偿款时,邱某提出要分得1200万元,邱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且实际居住,应该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而邱先生户口不在册,只愿意分给邱先生400万元。邱某先后委托多人找邱先生商谈,欲让邱先生在家庭分配协议书上签字同意,但邱先生始终没有同意。因邱先生不同意邱某提出的分配方案,该户的征收补偿款始终无法正常发放,最终邱某一家三口在协商不成后把邱先生告上了法院。
邱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原告邱某一家三口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利益,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在邱先生和邱某之间平均分配。首先,系争房屋是私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遵循产权平移原则,征收补偿款应当归属于产权人,在产权人亡故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在继承人之间分配,本案征收补偿款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在邱某和邱先生之间均等分割,杨某和小邱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所谓同住人概念是针对公有住房而言,本案涉及的是产权房,并不适用认定房屋同住人的情况。其次,邱某一家对系争房屋并不享受居住利益。邱某一家本市他处已经有房可居,在自己拥有良好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居住在系争房屋,虽然其户口登记在册,但对系争房屋并不拥有居住利益,其户口登记在册的事实并不构成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法定理由。
后邱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为原告邱某一家三口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因他处拥有良好的居住条件,虽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前实际居住,但是对系争房屋并不享受房屋居住利益,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不构成其多分主张的法定理由,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原告邱某和被告邱先生之间均等分割,法院据此判决原告邱某和被告邱先生各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8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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