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0.29第22版,
这位知青子女为何不能获征收补偿款?
韩迎春
赵先生居住的房屋征收了,其外甥女杨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杨某原为知青子女回沪身份,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杨某一纸诉状把舅舅赵先生告上了法院。杨某本以为十拿九稳能胜诉的官司,最终却一无所获。
赵先生和赵女士为同胞兄妹关系。二人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父亲。父亲于1984年亡故,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没有变更。赵先生和赵女士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69年,赵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到安徽插队落户,后在安徽与同为上海知青的杨先生结婚,1974年生有一女杨某。1986年5月,杨某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上海杨先生的父亲承租的公房内,之后杨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由其爷爷奶奶照料。为了到教育资源更好的学校就读,杨某的户口于1987年7月迁入系争房屋。杨先生和赵女士的户口于1991年从安徽迁入杨先生的父母房屋内。1992年该房屋拆迁,杨先生和赵女士夫妻享受了动迁安置,杨先生夫妻用所得动迁安置款在本市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其一家三人名下。赵先生自1990年离异后一直没有再婚,1994年赵先生的母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赵先生一人居住,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7日,赵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46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赵先生和杨某两个人的户口。杨某找到赵先生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杨某认为自己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的,之所以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是因为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即便自己不在系争房屋居住,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因此杨某坚持要分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在协商过程中,赵先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杨某已经起诉的诉讼材料。
赵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杨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属于被告赵先生所有。公房征收补偿中,户籍在册人员若基于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一般应按照房屋同住人对待,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法院司法裁判口径中一般不会轻易否定知青子女回城身份户籍在册人员的同住人地位。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杨某不是基于知青子女回沪身份迁入系争房屋的,杨某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首先,杨某的户口按照知青子女回沪身份迁入到其本市他处,后又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来说,杨某不是按照知青子女回城身份户口迁入的。其次,杨某自户口迁入后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其户口迁入的目的是为了入学方便,是属于他人帮助性质。再次,系争房屋来源和杨某没有关联,杨某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杨某当时作为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应该由其父母来保障。杨某在本市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其从未实际居住并非因为系争房屋居住困难。
后赵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杨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被告赵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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