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8第22版,
有过福利分房也能享征收补偿
韩迎春
王某的祖父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王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因征收补偿协商分配不成,王某把堂弟王某某告上了法院。王某某没有料到的是,王某居然胜诉了。
王某的祖父老王共育有二子,即王大和王二。1974年王大夫妻生有一子王某,1975年王二夫妻生有一子王某某。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王大在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公房受配人为王大夫妻和儿子王某,分房时王某10周岁。1994年,该福利公房被购买成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大一人名下。1993年老王所在的单位上海某企业考虑到老王对单位的贡献,专门奖励了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给老王,该房屋通过公房受配的方式分配给老王。老王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就把两个孙子王某和王某某一起作为房屋的原始受配人,该公房的原始调配单上有老王、王某和王某某三人,老王为该房屋的承租人。1997年老王因病去世。1998年经过协商,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某,2000年王某某出国创业,后在澳大利亚娶妻生女但未有加入外国籍。2002年后系争房屋由王某居住使用,直至房屋被征收。
2019年11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征收时系争房屋有王某和王某某二人的户口登记在册。同年12月2日,王某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20万元。王某找到王某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遭到堂弟王某某的拒绝。王某某的主要理由是,王某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王某不能再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考虑到亲情,他愿意给王某十万元,否则一切免谈。
王某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王某和王某某之间均分,王某应该获得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因为王某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关于公房动迁补偿过程中同住人的认定,按照上海市公房政策的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其中他处无房是指他处无福利性分房。王某在上海他处确实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王某在他处享受福利分房时为未成年人。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对此,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给出答案,该会议纪要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这一会议纪要也成为2020年以后上海法院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新口径。
对照本案,王某虽然在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且其在成年后作为公房原始受配人重新获得了公房,亦在系争公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当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后王某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王某被法院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案件以原告王某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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