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铫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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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人身损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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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的房款成功追回

发布者:胡铫祥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594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4410日委托中介甲公司销售房屋,办理了全权代理的公证手续,甲公司取得李某的销售权、房款收取权等。2004510日,在甲公司居间下,李某和邓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李某委托家婆路某与甲公司对接。甲公司告知李某将钱给了李某家婆路某,并要求交付房屋。2004511日,李某搬离了涉案房屋,房屋由甲公司安排交接。2014年李某和丈夫路某某感情破裂,201478日法院判决离婚。李某要求家婆路某归还房款,但家路某表示没有收到过房款。为了寻找证据,李某到邓某住处及涉案房屋处找邓某,但一无所获。随后,又到甲公司追问,但被告知没有当年档案。无奈之下,李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档,谁知一查吓一跳,购买涉案房屋的是另有其人(饶某),而甲公司却一直没有告知。为了查清房款去向,李某一纸文书将甲公司、邓某、饶某及家婆路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承担返还房款义务,并支付利息损失。庭审中,饶某出具购房合同,及转账20万元给甲公司的记录。甲公司辨称房款已经支付,李某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但没有提供转账记录或相关人员收到房款的收据。家婆路某辨称对房屋有否买卖不知情,更没有收到任何款项。邓某下落不明。

【裁判结果】

法院李某居于物的请求权要求中介甲公司返还房款,且不知道真正的买家,故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过诉讼时效。现有证据证明饶某向中介甲公司支付了涉案房款20万元。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涉案房款交付给李某或他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判令中介甲公司返还涉案房款给李某,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评析】

一、从常理讲,十年之久才追房款,必然事出有因。本案其实就是因为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葛。我也相信,房款肯定有人收取了,中介甲公司吃的是管理不规范的哑巴亏。但从法律上讲,法院判的完全正确。中介是全权代理人,对涉案房屋的买卖应有记载,有责任说明清楚房款的去向。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涉案房屋换了买主及价格,作为李某的代理人,中介甲公司也应当将新的情况如实告知李某。所以,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程序的公平性及合法性。

二、本案的关键之一是李某的主张有无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保护期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本案中,李某拿了一份中介甲公司给予的合同,误认为“买方”为邓某,但自始至终并不知道买家是饶某,所以应当从其知情之日起算。另,作为物的所有权人,李某的权益受到侵害是持续性的,从这方面讲也没有过了法律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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