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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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者:徐永平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50人看过


食品安全是关乎生存大计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最考验社会信任度并最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刑法也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设立了渎职罪,那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首创律师事务所徐永平律师解析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徐永平律师补充: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对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前两档针对没有徇私情形,一档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两档针对徇私情形,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节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刑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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