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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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板顶包人应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徐永平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600人看过



“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网友咨询:

我丈夫受雇个体户李某,为其开车。3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李某宴请客户后,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侧翻。由于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将酒后驾车等损失排除在理赔责任之外,为此李某叫我丈夫“顶包”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6万元。由于被识破,未能如愿。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刑罚和罚金。请问我丈夫怎么会构成犯罪?


首华律师事务所徐永平律师解答:

李某和你丈夫构成保险诈骗共犯,李某叫你丈夫“顶包”,是出于获取已被禁止的保险利益。你丈夫的参与,是为着实现与李某相同的目标而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同时你丈夫参与编造了虚假的保险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李某和你丈夫索要的金额高达6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之列。虽然最终未能获赔,但李某和你丈夫难辞其咎。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永平律师普法:

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徐永平律师总结:

一个简单的“顶包”行为涉及到如此多的罪名,它扰乱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因此,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从事前预防和事后严惩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宣传,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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