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勤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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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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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纠纷中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者:郭勤学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2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债务人与我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90万元及借款期限、利息、罚息、违约金,抵押人自愿以机器设备和车辆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保证人自愿为该笔借款作保证担保,担保内容为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偿还借款,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故我方将债务人及担保人起诉至新都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由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同时担保人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我方将借款人及保证人、抵押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及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本案难点在于违约金部分,由于我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违约金在利息、罚息、违约金总年利率24%的范围内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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