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解除婚姻关系还应以婚姻机关的离婚登记为准。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1、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单人照片;
2、受理,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
3、审查;
4、登记;
5、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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