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雪赞)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21余万元。
2017年11月,李某驾驶自有的小车途经320国道时,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王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8年3月出院,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因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王某将李某及其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系失地农民,其土地已全部被征收,符合失地农民标准,且具备了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故王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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