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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建房坠落身亡 死者自担一半责任

作者:旷良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文集浏览:373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防城港港口法院 | 作者:林芳羽

  一年前,男子黎某在给一户人家建房期间不慎从支架上坠落身亡,引发民事纠纷。5月11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除房屋主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外,黎某本人也要承担事故一半责任。

  黎某是港口区企沙镇北港村村民,2015年4月,黎某在没有获得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受庞某雇佣帮其建造房屋。2015年6月1日上午,黎某在为第二层屋体砌墙砖时不慎从支架上坠落受伤,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黎某家人与庞某协商赔偿事宜,庞某口头承诺愿意赔偿20万元,但当黎某家人按当地风俗将黎某土葬后,庞某却以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由于协商不成,2015年8月,黎某家人将庞某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庞某与黎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被告庞某在将其房屋建设工作承揽给黎某时,并未审查黎某是否具有施工资质及安全施工的相应条件,故被告庞某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失,对黎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受害人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也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仍参与建房,其本身也存在过错,且其作为一个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做到谨慎注意,在高空作业过程未系安全带,故黎某本人也应当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庞某和受害人黎某各承担50%责任。

  法官表示,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屋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少村民在没有任何建筑资质条件下就承揽建房任务,由于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加上经验不足,导致类似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断。因此,在为他人建造房屋时,应提前获取相关施工资质,注意安全防护,规范施工。只有这样,受害人在受到侵权伤害时,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小磊

注:此文系洞口县律师旷良勇转载,非原创,如侵犯著作权,请及时告知洞口县律师旷良勇,洞口县律师旷良勇会第一时间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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