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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门”引纠纷 邻里互诉对簿公堂

作者:旷良勇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文集浏览:620次举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建荣 艾家静

  入户门朝外开,会增加房屋的空间利用率,因此有的业主在收房后,会将入户门由内开变为外开。日前,家住对门的两户业主就因为入户门朝外还是朝内的问题,分别起诉到了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两家化干戈为玉帛,均同意将各自的入户门再改成朝内开。


  小李与小王系邻居,分别居住在同一小区内同一幢楼11层的两户。开发商交房时,二人的入户门均为内开。在装修新房时,小李率先将入户门开门形式改为向外开。小王见状,随之效仿。随后,小李发现两家都更改了开门朝向,楼道变得很狭窄,给生活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遂与小王商议将开门形式再改为向内开,但因费用问题协商无果。于是,小李将小王诉至法院,认为其改门举动占用了公共空间、阻碍了消防通道、阻挡了电梯通道和原告的正常通行。接到法院传票后,小王也一纸诉状以同样的理由将小李告上法院。


  庭审期间,双方拉锯不下。他们还称,自家的情况并非个案。在其所居住该幢楼的11层里,有7层的业主均将入户门开门形式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均将入户门开门形式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侵占共有部分属于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2款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法官提醒大家,入户门向外开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大家在装修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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