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没领结婚证是可以返还彩礼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其实结婚收取彩礼,是中国古时候就传下来的习俗。在古时候的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主动以给两人订婚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彩礼,包括一些聘金和物品。女方在收受彩礼后,会表明是否同意订婚。如果同意,就收下彩礼,并备一份回礼,回礼主要是女方亲自做的一些手工品。如果不同意,就将彩礼退回给男方。这种习俗就这样一辈传一辈。因此,在结婚时收取彩礼的观念,也就在人们脑海里根深蒂固了。
如果还处于恋爱的阶段,但是爱意又是情深似海的。且购买的物质方面的数量又是不计其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中,东西并不能够划分在彩礼当中,这种手段只能被《民法典》列为赠送的关系,是不能够要求她返还的。
彩礼的学问还不少,看完之后大家是否对《民法典》彩礼规定内容有所了解,在遇到不幸运的婚姻缔结时,不要灰心,保持冷静的头脑,对自己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的情况进行分析,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民法典》对于彩礼的付款,还有就是处理彩礼问题,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申请登记结婚之后,彩礼是属于赠予的财产,所以不能够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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