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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国外离婚难,云上法庭来解决(10日内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19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在外务工相识,属跨省婚姻,2011年双方生育一女,且在新宁购买商品房一套。因男方酗酒及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婚后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近几年双方都在越南工作,女方因起诉离婚事宜特意回国,委托旷律师后即前往越南工作。女方委托旷律师时有两项诉求,第一项是希望在新宁法院起诉离婚第二项是希望通过网上开庭处理。

旷律师立案时法院提到过管辖权问题,旷律师遂与法院解释:男、女双方在新宁购有商品房且已实际入住,新宁可视为经常居住地,同时因双方都在国外上班并未定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新宁法院亦具有管辖权。新宁法院接受了旷律师观点,并予以立案。因法院线上开庭的设备不足,很多审判庭不具有线上开庭的条件,故旷律师在立案时即与法院就网上开庭事宜进行沟通。女方两项诉求旷律师都一一办到,庭前经多次协商沟通,男方终于同意离婚法院为双方安排远程视频调解,旷律师为女方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

本案能够在新宁法院立案实属不易,换一名其他律师还不一定能够做到。因为仅以在新宁购房就认定新宁为经常居住地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大部分律师都不会想到双方在国外并未定居的,原告户口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这一法律规定旷律师最开始也没想到,但为了达到在新宁法院立案的目的,旷律师经过反复查找关于管辖权相关规定,最终找到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每位律师都有知识盲点,不可能记得所有法律规定,就算是最著名法学教授亦然但只要我们肯去钻研,就一定能将法律关系理顺,把案件办的漂漂亮亮。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委托一位专业、敬业的律师,这可以让你少走很多弯路,节约很多金钱与时间,免去很多烦恼。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5XX民初XXXX号

原告:翟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某某乡某某村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执业证号:14305201410768559,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某某县人,住江西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翟某某与宋某某离婚;2、小孩宋某某由翟某某抚养,宋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翟某某与宋某某共同购买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园XX栋XX室商品房;4、由宋某某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翟某某与宋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在江西省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翟某某于2011年9月17日生育女孩宋某某。婚后,双方于2011年10月8日购买了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园XX栋XX室商品房一套。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翟某某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翟某某与宋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孩宋某某由翟某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翟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宋某某对小孩享有随时探视的权利,只要不对小孩的学习、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翟某某应积极配合;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问购买的车牌号为赣XXXXXX某某牌XX小型轿车归宋某某所有,购买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园XX号栋XX的房屋归女儿宋某某所有,待宋某某成年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过户手续费用由宋某某及翟某某共同承担,房贷未清偿部分96626.26元由翟某某承担,另由翟某某补偿宋某某150000元,该款由翟某某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给宋某某;

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以各自名义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X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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