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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法庭巧调解,隔空千里办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8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2011年12月登记结婚8月生育小孩。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因协议离婚不成,男方遂委托旷律师为其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时,男方因疫情原因无法准时参加,且当时女方也表示不同意离婚,后男方向法院撤回起诉。

男方在撤诉后不久,即就离婚事宜与女方达成一致意见,但撤诉还未满六个月,男方还不可以作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于是旷律师建议由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征得女方同意后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由于两人都在天津上班,为给双方节约时间金钱,律师法院申请远程视频调解这样双方在各自工作地用手机操作就成功离婚。旷律师从为男方起诉到成功离婚,双方见过面,男、女双方至始至终也都没到法院现场参加调解,旷律师做到了让双方“足不出户”就顺利离婚

其实本案极具戏剧性,本来一直是男方要求离婚第二次起诉我们却说服女方当了原告;第一次起诉是在隆回县人民法院,第二次起诉却是在洞口县人民法院。这些听起来好像不可思议,但在各方努力下我们都做到了,这就是沟通的魅力。我们处理离婚案件一定要注重沟通、变通,不能一味地进行对抗,否则有些案件很难顺利处理。当案件陷入僵局时,我们应放平心态,冷静沟通,急于求成,可能会适得其反。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5XX诉前调书XXX

原告:罗某某,女,19XXXX1X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XX镇。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肖某某,男,19XXXX 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XXXX村。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肖某鑫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享有小孩探视权;3、判令原、被告购买的洞口XXXXXX号房归被告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原告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2011 年 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生育小孩肖某鑫,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肖某鑫罗某某抚养,罗某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肖某某有探望肖某鑫的权利,罗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洞口县慧创凯旋城某某某某号房归肖某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肖某某负责偿还,罗某某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所负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1131元,由肖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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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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