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邓晓艳律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丽某和郑某某于2015年7月份合伙成立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称生产出售产品,并与某公司签订生产销售协议。实际通过宣传册、发传单,讲座等形式,以及组织投资人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投资宣传,对外称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来宣传产品,让投资人赚取红利,以高息回报为诱惑,每个月获得投资返利,六个月返本,年投资回报率达到200%,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经统计,王丽某和郑某某涉案金额达13966万余元,涉案人数500余人。2016年4月16日,王丽某、郑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2日被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王丽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的邓晓艳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会见了王丽某,并就案件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对王丽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王丽某于2016年6月3日取保候审。
【办理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6月3日对王丽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使其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
【分析】
分析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相关罪名的主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及具体分析案件涉及的吸收存款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