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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乔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1日|分类:离婚 |1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其与被告于20151218日相识,2016324日举行婚礼,201632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就经常辱骂原告,同时被告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极强,整日无所事事,心情不好便对原告恶言恶语;加之被告母亲纵容,被告更是肆无忌惮,由起初的辱骂发展至殴打。结婚短短两三个月内被告殴打原告三次,前两次原告都忍了,第三次即201669日被告再次无故殴打原告,将原告手机摔坏并将原告非法拘禁五天,期间也未带原告去看伤,后原告伺机跑出来报了警。报警后原告被其父母送进了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及其家人未到医院看过原告,所有的医疗费用均由原告父母垫付,至今原告的左腿仍然麻木、发困。婚后,被告及其父母多次提出要与原告离婚。2016420日原告被他人误伤导致流产,在公安局调解下误伤方给原告赔偿人身伤害等费用共计75000元,该款由被告领取并占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婚前共同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其中原告支付了50000元,该车应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7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4.55元、误工费1950元(15*130/=1950元)、伙食补助750元(15*50/=750元)、护理费1950元(15*130/=1950元)、营养费750元(15*50/=75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1085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张X与被告杨X20163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琐事偶有吵打发生。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原告张X2016420日被他人殴打致伤,经神木县公安局继业路派出所协调处理,获得赔偿款75000元,由被告杨X2016513日领取。另查,2016229日被告杨X购买了号汽车一辆,于201639日将该车登记在原告张X名下。

本院认为

夫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虽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过吵打,但被告在争吵之后态度积极,愿意与原告和好,继续一起生活。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幸福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系离婚之诉,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范畴,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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