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立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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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者:颜立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42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是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较为有效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因此实践中应当用好这一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

(一)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具备上述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另一方无过错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四)无过错方存在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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