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杨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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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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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案件的是否滥用问题的剖析

发布者:沈杨飞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1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个二审案件,虽然二审最终裁定维持原判,但是该判决文书中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作为律师而言,因为时间紧迫,也因为一审的时候原来的律师辩护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该案二审想要改判的难度非常之大。但是,无论如何,作为律师,我还是仔细审查相关的职权法律规范文件,依照职权规定明确的材料制定了辩护意见和辩护词。尽管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也是当事人的意愿认为该案不想再走申诉程序了,但是这个案件从内心深处没有让人信服。虽然这个案件没有能够改判,但是当事人却认可作为律师前前后后付出的努力。为了了解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亲自前往相关单位了解相关的信息,沟通交流。
  辩护的几个要点还是可以拿出来跟大家分享的:
  (一)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要书证是《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XX地块建设项目人防审批材料》中的呈批表,该呈批表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XXX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XXX人防办”)的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仅是市政府下属各部门及部门内部就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在征询意见过程中产生的函件。
  (二)原审认定上诉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但判决书所罗列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能得出“必须缴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才可以办理人防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三)在上诉人的职权范围内,本案涉及的行政预审批事项上,上诉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既不存在将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通过滥用职权批准同意易地建设,也不存在将应当征收易地建设费的通过滥用权力免除缴纳易地建设费。最终因为建设单位XX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收缴剩余的易地建设费,与上诉人行使的正当合法职权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无需对该结果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法责任。
  具体细节的内容不再展开,可以详见本律师今后上传的辩护词,但如果你去查看这个案件的二审裁定文书,你会发现这些论述,二审法院避而不谈,这是一种司法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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