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英律师

  • 执业资质:1371320**********

  • 执业机构: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公司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葛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洪英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3日|分类:侵权 |2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主动履行,原告撤诉。


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正阳路北侧东侧水产批发市场A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

法定代表人:祝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英,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