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主动履行,原告撤诉。
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正阳路北侧东侧水产批发市场A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
法定代表人:祝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英,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