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立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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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自焚追同学,少年故意杀人获免刑——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中止与未遂之争的典型辩护

发布者:翟立君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2018年10月,某县第三中学高二学生孙某(时年17岁)因管理课堂纪律与同学曲某、崔某发生口角,双方约定放学后"打架"。孙某提前写好遗书,购买菜刀及三瓶医用酒精返回教室。对峙中,孙某将菜刀放下,将酒精浇在自己身上点燃,随后追赶两名同学。在追赶上曲某后,孙某将其扑倒压在身下,欲与其同归于尽。后因同学施救、灭火,曲某挣脱逃离,孙某未再继续追赶。经诊断,孙某自身多处烧伤,曲某左手腕轻微烧伤、衣物受损。案发后,孙某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翟立君提出无罪辩护及犯罪中止辩护意见。

二、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一)策略选择:三层递进式辩护

翟立君律师采取"无罪辩护为主、罪轻辩护为辅"的递进策略:

第一层:釜底抽薪——否定故意杀人罪成立。通过教室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论证孙某主观上仅为"吓唬人",而非追求剥夺他人生命;客观上未使用菜刀刺伤被害人,也未将酒精直接洒在被害人身上点燃,而是自焚后追击,不符合故意杀人罪主客观要件。

第二层:退一步——若构成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援引孙某供述"烧了一会感觉算了,把他放出去得了",结合监控显示孙某在无人拖拽情况下主动放开被害人,且有能力继续追击却放弃,论证其系"自动放弃犯罪",依法应免除处罚。

第三层:量刑辩护——即使定罪,也应免刑。整合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被害人过错、已获谅解、未造成实际损害等多重从宽情节。

(二)关键证据运用

翟律师重点调取并运用了三类证据:一是教室监控录音录像,还原孙某主动放开被害人的关键细节;二是孙某同步讯问录音,固定其"自动放弃"的有利供述;三是遗书及笔迹鉴定,区分事前冲动与事中主观转变。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辩护人无罪意见未予采纳,认定孙某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遗书"有人陪我一起幸福也挺好的"),客观上实施了自焚后追击、扑倒被害人欲同归于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虽然在事实认定部分未采纳辩护人的犯罪中止意见,但在量刑时对此事实予以充分考虑。最终,法院综合孙某犯罪时未成年、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系初犯偶犯、未造成被害人损害后果、已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刑法》第232条、第17条、第23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件启示

1. 证据精细化审查是辩护核心。 本案关键在于监控视频中"无人拖拽情况下主动放开被害人"这一细节,直接支撑犯罪中止辩护,虽法院最终认定未遂,但该证据运用为量刑辩护奠定基础。

2. 未成年人案件需兼顾"教育挽救"与"技术辩护"。 翟律师既从刑法理论层面论证犯罪形态,又引入"情感障碍""亲情缺失"等社会调查因素,契合未成年人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3. 递进式辩护策略的价值。 在证据不足以支撑无罪时,通过多层辩护为法院提供"量刑台阶",最终实现免刑结果,体现了辩护策略的务实性与灵活性。


翟立君律师,1985年出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取资格:律师从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1230120********3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