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翟立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7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君,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君、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9日,赵某给张某出具借据,向张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共1个月,按月利率5%执行。赵某于当日收到20万元借款。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收条、收款确认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和赵某间20万元借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张某要求赵某偿还20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该款的利息,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