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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例

2019年09月21日 | 发布者:黄庆强 | 点击:9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出生地XXXXXX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XXXXXXX县。辩护人武世红,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出生地XXXXXX县,汉族,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61日出生,出生地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XXXXXXX县。

辩护人武世红,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220日出生,出生地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XXXXXXX县。

辩护人聂斌,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511日出生,出生地XXXXXXX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XXXXXXX县。

辩护人黄庆强,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829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1129日被羁押,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均于20171130日被刑事拘留,201814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201711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31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3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3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浩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5月始,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租用的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一社禄清南街215楼厂房,先后雇佣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欧舒丹LOccitane”品牌系列的润手霜。同年1129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厂房抓获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并当场查获假冒“欧舒丹LOccitane”品牌系列的润手霜一批及作案工具手动灌装机、手机各一台等物品。经鉴定,其中4700支润手霜共价值人民币3995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列四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梁某某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梁某某的罪名不持异议。二、梁某某具有坦白、从犯、涉案时间短、生产数量小、获利较小、涉案金额少且鉴定价格偏高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三、梁某某系初犯、偶犯。四、梁某某家庭困难,情况特殊。综上,请法庭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二、被告人梁某某是初犯、偶犯,之前表现一直良好。三、被告人梁某某获利较少,甚至未曾领过工资。四、被告人梁某某深刻悔罪、认罪认罚。五、被告人梁某某家庭负担重。综上,请法庭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三、对于鉴定报告,由于该案非法经营额是以正品价值作为依据,涉案商品未流入社会,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从犯罪行为的作用与地位来说,本案只是加工环节,利润微薄,在整个利益链条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五、被告人李某某还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上,请法庭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自20175月始,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租用的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一社禄清南街215楼厂房,先后雇佣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欧舒丹LOccitane”品牌系列的润手霜。同年1129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厂房抓获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并当场查获假冒“欧舒丹LOccitane”品牌系列的润手霜一批及作案工具手动灌装机、手机各一台等物品。经鉴定,其中4700支润手霜共价值人民币399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租赁合同、收据,扣押清单,被侵权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证人朱某、杜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身份材料,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认材料。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某承租厂房并雇请同案人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生产、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不符合认定从犯的法定条件,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价格鉴定偏高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既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又无标价,鉴定部门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涉案物品的价值,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合法。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上列四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怀孕的妇女,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129日起至20215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129日起至20185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129日起至20185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缴获假冒“欧舒丹LOccitane”品牌系列的润手霜一批及作案工具手动灌装机、手机各一台等物品(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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