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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强律师代理刘某甲劳动争议案二审改判胜诉

2026-09-09
2026年09月09日 | 发布者:黄庆强 | 点击:8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劳动者刘某甲于2022年9月入职用人单位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刘某甲月薪2.5万元、年薪38万元。2024年初,某公司单方推行新薪酬制度,并于同年10月以刘某甲管理失职为由将其降职调薪。刘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多次发送催告函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年12月,刘某甲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随后以刘某甲旷工及涉嫌违纪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劳动者刘某甲于2022年9月入职用人单位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刘某甲月薪2.5万元、年薪38万元。2024年初,某公司单方推行新薪酬制度,并于同年10月以刘某甲管理失职为由将其降职调薪。刘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多次发送催告函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年12月,刘某甲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随后以刘某甲旷工及涉嫌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刘某甲遂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8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差额,但驳回了经济补偿金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刘某甲2024年度工资,其单方制定的新薪酬及绩效制度是否对刘某甲具有约束力,刘某甲中途离职是否应享有年度绩效奖金;第二,某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否向刘某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刘某甲主张公司单方调薪无效,应按原约定年薪补足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则主张薪酬制度已公示,刘某甲在工资表签字视为认可,且依制度中途离职者无年终奖,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证实相关薪酬及绩效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经核算,某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明显少于核定数额,存在拖欠事实。针对年终奖问题,法院指出,绩效制度中“中途离职取消年度绩效奖金”的条款,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获取已付出劳动对应报酬的权利,违背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某公司应按比例支付。针对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刘某甲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某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9万余元。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驳回经济补偿金的判项,判令某公司支付刘某甲经济补偿金7.9万余元及相应工资差额。

 

【律师价值】

黄庆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公示”及“员工签字确认”为由的抗辩,黄律师精准切入,指出工资表签字仅为领款确认,不能视为对单方降薪的同意。在二审阶段,黄律师敏锐捕捉到公司绩效制度中“离职取消年终奖”条款的违法本质,有力论证该条款属于“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成功扭转一审不利局面。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剖析,最终促成二审法院改判,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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