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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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祥瑾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双民初字第00081号 原告D, 委托代理人A(系原告B儿子), 被告A, 被告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撤回对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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