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件是北京盈科(太原)律师所刑事部职务犯罪辩护团队在范卫国律师带领下主办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武某为某县看守所干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追诉。在对该案事实全部了解的基础上,核查涉案看守所得规章制度、日常工作程序的缺陷,综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作出合理、全面、严谨的法律分析,最终使得犯罪嫌疑人武某被不予起诉。
一、 基本案情
武某是山西省某县看守所一名干警,某日在看守所外班值班,因监区人少,应同事孙某(某县看守所干警)之请,临时替代值巡视岗,在巡视过程中,武某发现提讯室有两名在押人员在刷墙,而周围没有管教看管,武某便在两名在押人员旁边看管二人。大约十多分钟以后,武某又回到外值班室。在孙某向武某提出换班后,孙某在外值班室的半小时期间,两名劳动号在押人员进入监区外值班室大门时,孙某没有按规定检查是否藏匿和携带违禁品,致使其中一名劳动号将毒品代入监区,造成毒品在监区内泛滥吸食的严重后果。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武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 辩护意见
山西省著名律师范卫国作为本案被告武某的辩护人,从玩忽职守的犯罪构成要素着手,分析了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本案最终的严重结果并非因被告人的失职行为导致,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范卫国律师的辩护一家,免于刑事起诉。
我们认为武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397条第一款玩忽职守,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一,武某在客观行为上,并未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事实。因为根据该县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和领导安排,在合理情况下,看守所民警值班人员是可以临时短时间换班。因此武某的换班是制度允许的,且是合情合法的,不存在违反职责的客观要件。
第二,致使毒品流入监区,是当时在外值班室值班的关某没有履行检查职责导致的,即便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该是孙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武某。
第三,本案如果说在制度和职责上,存在漏洞和不健全的地方,这也是单位制度不健全的领导职责,而非一般干警所能决定的。
因此,致使毒品流入监区的后果,与武某的职责和个人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我们认为武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 辩护结果
我们的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最终决定对武某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