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2007年10月12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詹修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桂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詹修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园中路18号天宁雅居南侧门面房的游戏机室从事经营、管理工作。2014年10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对上述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3组28台。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赌博机三组二十八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