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云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经济犯罪股权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黑龙江省现在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发布者:刘江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909人看过

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