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主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遇到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形,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为承包地被征收的家庭承包方。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也一般是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农户成员。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即使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由于承包方可能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也能以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助费得到相应的补偿。由于原告不存在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社会保障的问题,其因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形式得到填补。因此,只有家庭承包方才享有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单位、个人不是安置补助费的领受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基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生存保障产生的,是基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平等权,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不是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所有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因此,土地补偿费的给付对象并不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分配方案后,可以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要求分得土地补偿费用中其应得到的份额,但无权以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身份单独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已经收到的全部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