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沈某的委托,指派亓天华律师为被告人沈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
首先、从被告人沈某的讯问笔录中来看,当翟某第一次找沈某时,沈某其实并不知晓翟某已经被网上追逃,是当沈某联系汪某让其开车后,翟某在车上告知了他涉黑的事情。可见,沈某一开始并不知晓翟某被网上追逃,只是单纯的以为翟某是来找他帮忙的,他出于义气才帮助的。其次、在知晓翟某被网上追逃后,沈某也只是因为惧怕翟某在灌南的势力,怕不帮他被报复。由此可见,沈某一开始并没有包庇、窝藏的主观故意,后来几次也完全是出于对翟某的惧怕,才按照翟某的指示去做一些事,去一些地方。沈某从未主动要求帮翟做事,他提供的帮助行为完全是一种被迫的帮助,并非出于内心真实意愿,他也从未积极、主动的帮助翟某脱逃。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沈某主观故意不明显,客观行为被动,对他的这种由不知情到知晓后产生惧怕心理再到消极帮助的心理状态应与积极的心理状态有所区别,他的这种被动行为应与主动积极的行为有所区别。
二、 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沈某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他和汪某开车将翟某送至新浦3次,送到翟某姑姑家1次,帮他买了十张黑卡和五部老年机。从上述行为来看,沈某的帮助行为次数并不多,且活动范围也都是在连云港市内,沈某并没有开车带翟某去外地,他的活动范围也都是在灌南警方的掌控之内。沈某虽然存在包庇、窝藏的行为,但这种犯罪情节是很轻微的,并不足以导致翟某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被告人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在审理过程中能够配合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真诚悔过。考察本案全过程,尽管其行为上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其主观犯意不深且有悔罪表现,处以较轻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对被告人沈某的量刑应当宽严相济。
沈某,虽然有累犯情节,但其存在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且其父母年纪均较大,需要赡养。他已经与妻子吴娟离婚,家里还有两名小孩需要抚养,若判沈某实刑,恐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沈某的处罚,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维护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体现我国刑法打击震慑、教育挽救的双重社会功能。因此,我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本着挽救沈某及其家庭的目的,对其从轻发落,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亓天华律师
2019.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