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天华律师
解决已然,防患未然!
1995235236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岗位的11种法定情形

作者:亓天华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2次举报


情形一、协商一致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注:一般认为,变更劳动合同需书面协商一致,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口头也是可以的,但需履行超过1个月才视为已确定。

情形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备注:无需协商一致,更无需先进行培训。

情形三、工伤(五级、六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备注:解除权在劳动者,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也无解除权。

情形四、员工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备注: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程序,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情形五、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备注:单从该规定上来看,要判断单位有单方调整的自主权,难言依据充分。

情形六、脱密期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备注:《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辞职权,实际作了无限授权,所以对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段时间脱密期的规定,并无约束力。

情形七、孕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备注:1、需注意,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哺乳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下,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于禁忌从事范围内的工作,理当进行调整。

情形八、哺乳期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备注:同情形七

情形九、职业禁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备注:职业禁忌、职业病的情形下,单位必须作调整。

情形十、尘肺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己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备注:同情形九

情形十一、生产经营需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已废止,仍是重要参考)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备注:这个调整,事实上还是强调合理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要求劳动者的权益不得受到影响。


亓天华律师 已认证
  • 19952352366
  •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4.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110分 (优于90.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9篇 (优于99.85%的律师)

版权所有:亓天华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5302 昨日访问量:12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