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未在A诊所治疗过,但发布的文章却称在A诊所治疗并出现不良反应,且发布文章中诊所名称与A诊所名称极为相似,普通大众看到文章很难想到其他诊所,该以虚假事实为内容的文章在网站上发表后产生几千次阅读量并被其他账号发布到其他网络平台上,造成广泛影响,使A诊所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受损,该行为构成对A诊所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对A诊所要求王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信,澄清事实的请求,予以支持。对A诊所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万元的请求,虽然王某将其发布的文章删除,但其行为对A诊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根据事情的起因、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事实的情节、影响面等,酌定王某赔偿A诊所损失4000元。该案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名誉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一种重要人格权,也是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其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受尊重程度。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名誉权关乎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律对名誉权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网络平台,公民在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